火山导读:
公司自身(适用于非上市公司/私人公司)
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660条,所有香港公司(无论是否上市)均有法定责任备存股东名册,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实时更新,股东名册需记载股东姓名/名称、地址、持股数量、股份类别、登记日期等关键信息,通常由公司秘书或董事负责维护。
非上市公司(含私人公司)的股东名册出具
对于非上市公司(尤其是私人公司),股东名册的直接出具主体是公司本身,具体依据包括:
- 股东查阅权: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663条,股东、董事、债权人等有权书面请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副本,公司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出具(可收取合理费用)。
- 法律效力: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副本具有法律约束力,是证明股东身份和持股情况的核心文件。
上市公司:委托过户登记处(Share Registrar)出具
上市公司因股东数量庞大、股份交易频繁(每日在联交所流通),通常委托专业过户登记处(如卓佳、登捷时、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等)代为管理股东名册,过户登记处成为股东名册的实际维护和出具主体,具体职责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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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户登记处的核心作用
- 维护名义股东名册: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,大量股份通过香港中央结算系统(CCASS)持有,名义股东通常为“香港中央结算(代理人)有限公司”(HKSCC Nominees Limited),实际股东信息由过户登记处与CCASS联动记录。
- 应请求出具文件:根据公司指示或法律要求,向股东、监管机构(如联交所、证监会)或司法机关出具股东名册副本、持股证明等文件。
- 处理股份过户:负责股份转让、股息派发、股东大会投票等与股东名册相关的操作。
特殊情况:实际权益人与名义股东
上市公司股东名册通常仅显示名义股东(如HKSCC或券商),实际股东(受益人)信息由CCASS或其参与者(如券商)记录,若需查询实际权益人,需通过CCASS系统或券商协助,而非直接从过户登记处获取完整名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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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注册处:不直接出具股东名册
香港公司注册处(Companies Registry)是政府主管公司注册的机构,主要保存公司的基础登记信息(如董事、秘书、注册地址等),不直接管理或出具股东名册,其仅在特殊情况(如公司清盘)下,可能接收由清盘人提交的股东名册副本,但并非主动出具主体。
香港出具股东名册的机构取决于公司类型:
- 非上市公司(含私人公司):由公司自身出具(依据《公司条例》法定责任);
- 上市公司:由其委托的过户登记处出具(因股东规模大、交易频繁,需专业机构代理);
- 香港公司注册处:不直接出具,仅保存公司基础注册信息。
如需获取股东名册,需根据公司类型联系对应的主体(公司秘书或过户登记处),并提供合法查阅理由(如股东身份证明、法院传票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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